物權變動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人要想實現自己想要實現的目標,必須要依靠自己不懈的努力,而不是依靠他人和運氣,下面是有關物權變動的知識點,趕快來了解一下吧!
【內容導航】
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
概念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自物權人角度為“取得”)、變更或消滅。
型態(tài) | 具體規(guī)定 |
1.物權的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權利人不依賴他人既有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法律事實而取得物權。(如: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 |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買受人自出賣人處受讓取得物權) | |
2.物權的變更 | 是指物權的標的、內容的部分改變。(如: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權利范圍的擴大或縮減等) |
3.物權的消滅 | 絕對消滅,是指物權不但與原權利人相分離,而且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如:房屋被洪水沖毀) 【注意】通常所謂物權消滅,如無特定限定,僅指物權的絕對消滅 |
相對消滅,是指物權雖與原權利人相分離,但客觀上并未失其存在,而是與新的權利人相結合。(如:所有權的轉讓) |
物權變動的原因 | ||
分類 | 舉例 | |
1.基于法律行為 |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受讓物權,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 【注意】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應當遵循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 |
2.非基于法律 行為 | (1)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如時效、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取得、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注意1】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而非“登記或交付”時)發(fā)生效力。(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注意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2.非基于法律 行為 | (2)基于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注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提示1】
1.法律文書包括直接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執(zhí)行程序中的裁定書。但不包括判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出履行的給付判決。
2.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只是在緊急狀態(tài)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緊急狀態(tài)結束后被征用的財產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
【提示2】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不動產登記,也不妨礙物權之取得。
但取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物權時,依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也就是權利人的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此時,因信賴物權人享有物權,而與之交易的善意相對人,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 |||
具體規(guī)定 | |||
1.變動規(guī)則 | 登記生效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處的除外即指“合同生效時即物權變動、但登記對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 【注意1】物權對抗規(guī)則:看登記 【注意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
合同生效 | (1)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注意】物權對抗規(guī)則: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2)地役權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 |||
具體規(guī)定 | |||
2.登記類型 | (1)變動登記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注意】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權屬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
(2)更正登記 |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是對原登記權利的涂銷登記) 【注意】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登記機構應予以更正;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申請異議登記 | 更正和異議登記用以應對可能發(fā)生的登記錯誤 | |
(3)異議登記 | ①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②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 ||
(4)預告登記 | 預告登記,是指債權人為保障其享有的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不受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的侵害,而將該請求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中所做的登記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A)預購商品房;(B)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C)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D)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②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③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
【提示】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 “債權消滅”。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 ||
具體規(guī)定 | ||
1.變動規(guī)則 | 交付生效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現實交付)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注意】物權對抗規(guī)則:(1)一般動產:看占有;(2)特殊動產:看登記(即: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主要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轉讓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
2.“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所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2)非依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3)動產抵押權和留置權的規(guī)定。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 |||
具體規(guī)定 | |||
2.交付方式 | 現實交付 | 直接交由對方依法占有 | |
觀念交付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交付之時)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提示】動產交付的形態(tài)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1.擬制交付:在動產物權以倉單、提單等物權憑證為表現形式時,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無須對動產進行現實交付,而是以倉單、提單的交付來代替動產的現實交付。擬制交付與現實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2.觀念交付(交付替代),是對動產的占有關系僅在觀念上發(fā)生轉移,在外觀上并未現實地發(fā)生變化,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古往今來,凡是在某一方面有所建樹的人,無一不是勤奮努力、積極向上的人。只有努力備考,才能讓自己獲得稅務師考試的備考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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