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其他制度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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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的其他制度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的其他制度
公司的其他制度
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公司會計部門根據(jù)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對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xiàn)金流量及所有者權益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1.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驗證和公示
(1)編制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由董事會編制,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注意】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驗證
①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
②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3)公示
公司應當依法披露有關財務、會計資料。
①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提交股東。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利潤分配
1.利潤
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1)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①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②繳納所得稅。
③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④提取法定公積金。
⑤提取任意公積金。
⑥向股東分配利潤。
【注意】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2.公積金
公積金,是指根據(jù)法律和章程規(guī)定提留備用,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和收益。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1)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如: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注意】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2)盈余公積金
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①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注意】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②任意公積金
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注意】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
③盈余公積金的用途
(A)彌補虧損。
(B)擴大生產經營規(guī)模。
(C)轉增注冊資本。
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注意】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不受25%的限制。
公司重大變更
(一)公司合并
1.合并的方式
(1)吸收合并: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即A+B=A)
(2)新設合并: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
(3)控制合并:指一家公司購進或取得了另一家公司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證明書,且已達到控制后者經營和財務方針的持股比例。
2.參與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合并(分立)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分立)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分立方式
(1)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shù)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xù)。(即A=A+B)
(2)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即A=B+C)
2.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資
1.新增資本無論由原股東還是原股東以外的人投入,都屬于出資,適用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或認股的規(guī)范。
2.公司就增資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決議應依章程規(guī)定,對原有股東是否享有及如何行使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或者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作出相應安排。
【注意】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該項決議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該項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公司減資
1.公司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為消滅公司主體資格而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為。
【注意1】公司解散事由發(fā)生后,公司并未終止,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相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注意2】除公司因(法定)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自愿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注意】可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②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
①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注意】“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即便盈利狀態(tài),也有可能有經營困難)。
3.不予受理
股東以知情權(查閱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結束公司事務,收回債權,償還債務,清理資產,并分配剩余財產,終止消滅公司的過程。
1.清算義務人及其責任
清算義務人,是指有義務組織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1)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
①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②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或其他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造成的,則該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虛假騙取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義務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果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則清算義務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如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則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4)對外責任和內部責任
清算義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主張其他人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5)清算義務人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2.清算組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①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B)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注意1】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的,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注意2】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A)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C)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③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A)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B)喪失執(zhí)業(yè)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
(C)有嚴重損害公司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3)清算組的職權
①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通知、公告?zhèn)鶛嗳恕?/p>
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注意】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
④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⑤清理債權、債務。
⑥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⑦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注意】在清算組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而且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
(4)清理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注意】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①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A)若為自行清算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法院。
(B)若為指定清算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jù)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②清算方案經確認:
(A)若為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B)若為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注意】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
(5)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總結】
把優(yōu)秀的人當做目標,你也會變得更加優(yōu)秀;把平庸的人當做目標,你就會變得更加平庸。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向已經通關稅務師考試的考生學習,努力實現(xiàn)自己的奮斗目標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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