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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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規(guī)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九章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三節(jié)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規(guī)定的內容。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規(guī)定
1.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2.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部分。
。1)居民納稅人: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2)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解釋1:何為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后,沒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繼續(xù)居留時,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解釋2:何為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計算居住天數時,臨時離境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離華的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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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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