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房產(chǎn)稅的征稅對象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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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房產(chǎn)稅的征稅對象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章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三節(jié)的房產(chǎn)稅的征稅對象的審核的內容。
【知識點】:房產(chǎn)稅的征稅對象的審核
房產(chǎn)稅以“房產(chǎn)”為征稅對象!胺慨a(chǎn)”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chǎn)。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chǎn)、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chǎn)。
3.凡在房產(chǎn)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chǎn)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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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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