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比較”,供大家參考!
一、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yè)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混合銷售行為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銷售額與勞務提供額的的合計,該提供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規(guī)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兼營行為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且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的異同點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區(qū)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fā)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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