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銷售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3-02-07 14:56:47 查看全文>>
信托合同,是指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相應酬金的協(xié)議。信托合同主要適用于法人之間,其特征是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xù)成立的經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托人承擔、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托事務、信托產權仍歸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暫時的占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托人、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委托人按合同約定給受托人償付酬金,并承擔風險。
信托的定義
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與法律行為;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種類劃分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根據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商事信托(以營利為目的)。
2、根據信托利益歸屬的不同,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本人為受益人)和他益信托(他人為受益人)。
3、根據信托設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個人利益)和公益信托(公共利益)。
信托股東:委托人是為了一定目的將其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信托公司定義
信托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托業(yè)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
信托杠桿是利用較少的資金,獲得更高的收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業(yè)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社會公益服務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社會公益基金等可以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管理。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投資的運作流程:
1、信托公司發(fā)行信托產品,可以為單一也可以為集合;
2、產品由合格個人、機構投資者認購;
3、資金募集齊用于信托合同的使用范圍;
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3)信托的有限責任。(4)信托管理的連續(xù)性。
信托業(yè)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社會公益服務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社會公益基金等可以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管理。
所謂結構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
根據分類標準和方法的不同,信托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前者是由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擔任受托火的信托;后者也稱作營業(yè)信托,是由以營利為目的、將信托作為業(yè)務經營活動的機構擔任受托人的信托。
(2)根據信托利益歸屬的不同,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前者是指由委托人本人作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為委托人本人;后者是指由委托人以外的人作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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