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換入的商品),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yè)結轉銷售商品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銷售的商品)。
更新時間:2021-11-05 16:21:44 查看全文>>
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換入的商品),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yè)結轉銷售商品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銷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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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本銷售的銷售額的確定: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還本銷售是指企業(yè)銷貨后,在一定期限內(nèi)將全部或部分銷貨款一次或分次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
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xiàn)貨物購銷。
以物易物的銷售額的確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應以各自發(fā)出和收到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和購貨額,分別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相互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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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銷售額的確定
一般貨物:按新貨同期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換入的商品)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yè)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某商品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某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稅法上銷售額的確定
一般貨物:按新貨同期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紤]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對于使用以舊換新促銷的廠家或商家來說,回收來的舊商品通常沒有多大經(jīng)濟價值;以舊換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舊商品形成的銷售障礙,以防消費者因為舍不得丟棄尚可使用的舊商品,而不買新商品。
以舊換新促銷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車、手表、家用電器、家具、住房、黃金珠寶首飾、高壓鍋,熱水器、煤氣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鍋等,都可以以舊換新。
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新商品時,如果能把同類舊商品交給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價款,舊商品起著折價券的作用;如果消費者不能提交舊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價售出。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取得舊貨專用發(fā)票上所載稅額為進項稅。在實務中,大多數(shù)情況并不能取得舊物的增值稅發(fā)票,這時是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不同于一般貨物,可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這是因為金銀首飾在回收后,通過再次加工可以重新出售,進入納稅環(huán)節(jié),不會出現(xiàn)少繳稅的情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申報與繳納
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huán)節(jié)后,經(jīng)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xiàn)行規(guī)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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