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等。
更新時間:2025-08-24 09:13:44 查看全文>>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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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合同的形式
(1)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里的保證條款。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VS債務加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廣義的擔保法是指調整擔?;顒又杏嘘P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
2、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制定擔保法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定擔保。
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期限:
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件使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發(fā)布時間是2000年12月8日,實施時間是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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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的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件的法律問題作出解釋。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guī)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有效。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等等。
擔保法,廣義上是指調整擔?;顒又杏嘘P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狹義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留置,質押和定金5種。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由八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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