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從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更新時間:2025-08-30 14:16:56 查看全文>>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從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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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反擔保是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擔保合同的無效情形
(1)擔保合同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的,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特別法人。
擔保法是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反擔保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件使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發(fā)布時間是2000年12月8日,實施時間是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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