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人抗辯事由主要有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上的事由對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
更新時間:2025-08-11 15:59:48 查看全文>>
對人抗辯事由主要有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上的事由對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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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抗辯和對物抗辯的區(qū)別是:
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對特定持票人主張抗辯。
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的區(qū)別:
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對特定持票人主張抗辯。
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并非必須采取的措施
票據權利轉讓方式包括背書和簡單交付。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簡單交付是指轉讓人無需在票據上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付受讓人。民法債權的轉讓通常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
背書人必須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才取得票據權利。
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票據權利的時效規(guī)定是《票據法》根據不同情況,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提示1】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是指對前手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時效。超過6個月或3個月,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提示2】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票據權利消滅指的是因一定的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這里的事實就是票據權利的消滅原因,票據消滅的原因很多,比如付款、抵銷、免除等。
票據權利的消滅根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以下分類:
(1)依據票據權利是否還存在為標準,票據權利的消滅可以分為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票據權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經任何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權利,包括發(fā)行取得與善意取得。
(1)發(fā)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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