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物權變動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同學們在備考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時候會發(fā)現許多知識點運用不好做題就會出現很多錯誤,為了幫助同學們更好的理解和記憶,小編為同學們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知識,希望對于同學們的學習有一定幫助。
【內容導航】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這些“法律文書”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決內容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讓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而非判決本身。
要想更好的理解掌握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還是要多聽老師的講解,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近了,東奧祝同學們備考愉快!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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