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依賴別人的人等于折斷了自己的翅膀,永遠也體會不到飛翔的快樂。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20日,備考時間已然不多,大家加油哦!
每日一考點: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1.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表面行為)無效。行為人如果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另外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實質行為),被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提示】區(qū)別于“欺詐”,此處,行為人與相對人雙方對表面行為的虛假均心知肚明,而欺詐情形下,受欺詐方在行為發(fā)生時對事實真相并不知情。
2.基于重大誤解實施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賣店買糯米粉,因店里剛剛進完貨,擺放混亂,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許久后確認了一袋售予李某。事實上,這是一袋面粉。
【解析】王某和李某將面粉誤認為糯米粉,屬于對買賣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買賣合同。
【案例2】小劉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國期間已與他人結婚而到商場購買了一枚訂婚鉆戒。
【解析】鉆戒買賣合同雙方并不存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誤解,是小劉與其女友之間存在誤解,該鉆戒買賣合同不屬于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銷。
3.欺詐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情形 | 效力 | |||
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 | 無效 | |||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 | 可撤銷(行為人)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可撤銷(受欺詐方) | ||
第三人欺詐 | 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可撤銷(受欺詐方) | ||
當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 | 如無其他因素影響,有效 | |||
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可撤銷(受脅迫方) |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當事人是否知情) | ||||
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 可撤銷(受損害方) |
每日習題
【單選題】甲欠乙10萬元未還。乙索債時,甲對乙稱:若不免除債務,必以硫酸毀乙容貌。乙恐懼,遂表示免除其債務。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債務免除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有效
B.無效
C.可撤銷
D.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1)“恐懼”——受脅迫;(2)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論單方、雙方還是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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