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_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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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
一、無權處分
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fā)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轉讓他人物權,稱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2.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題)
3.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構成無權處分,對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能否轉為有效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無權處分行為,該處分行為以直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屬于物權行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處分權為有效要件,無論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買賣合同均有效。
【提示】(1)是否享有處分權,不影響債權行為效力,如無其他因素影響,無權處分所涉買賣合同直接有效;(2)無權處分所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如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物權行為轉為有效,受讓人取得物權,否則轉為無效,受讓人只能考慮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物權。
二、善意取得制度
(一)《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二)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依(有效的)法律行為轉讓物權
(1)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和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①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②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2.轉讓人無處分權
【提示1】注意區(qū)分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無權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
【提示2】善意取得制度只在無權處分的情境下適用。
3.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委托物),遺失物、盜竊物(脫手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不動產。
5.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于所有權,也適用于限制物權。
(三)是否構成善意取得?(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題)
1.受讓人受讓該物時善意
(1)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從而不構成善意: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jīng)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jīng)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提示】①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應當確認登記狀態(tài)(權利人是否為轉讓人,是否存在異議登記、抵押登記或預告登記等),未確認登記狀態(tài)的受讓人屬于輕信,而非有理由相信,不作為善意受讓人對待。
②對普通動產而言,轉讓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可以使第三人有理由信賴其享有處分權,不需要考慮登記問題。
(3)真實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5)“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提示】受讓時屬于善意即可,第三人受讓后方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之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jù)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shù)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提示】只要存在合理的交易對價即可,并不要求對價已經(jīng)支付(但最終肯定需要支付,只是在認定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時不要求已經(jīng)支付完畢)。
3.物權變動公示手續(xù)(交付或者登記)已經(jīng)完成
【提示】以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認定物權變動公示手續(xù)已經(jīng)完成。
(四)構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權利人的所有權喪失;
2.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每日習題
【單選題】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一幅古董字畫,由甲保管。甲擅自將該畫以市場價出賣給丁并已交付,丁對該畫的共有權屬關系并不知情。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丁取得該畫的所有權,但須以乙和丙均追認為前提
B.無論乙和丙追認與否,丁均不能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C.無論乙和丙追認與否,丁均可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D.經(jīng)乙和丙中一人追認,丁即可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答案】C
【解析】(1)由于甲、乙、丙三人為兄弟關系,三人對該畫的共有應推定為共同共有,甲處分該畫未經(jīng)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屬于無權處分。(2)丁對該畫的共有權屬關系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該畫以市場價格出賣并已交付,丁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畫的所有權;而物權的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即可主張,無須考慮原權利人的意愿。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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