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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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9年4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100萬元的機器設備買賣合同。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以甲銀行為付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7月1日。A公司與甲銀行簽署承兌協(xié)議后,A公司依照約定向甲銀行存入了30萬元的保證金,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
4月5日,為向C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購價款,B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4月10日,C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但C公司在匯票上記載:“只有D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fā)生背書轉讓的效力”。但D公司一直未向C公司交貨。
4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匯票不慎丟失,被王某拾得。王某偽造了D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的人名章,以D公司的名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知情的E公司。4月2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F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的機器設備后,發(fā)現該機器設備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正常使用。在與B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后,A公司提出解除買賣合同,并將該機器設備退還給B公司。B公司承諾向A公司返還貨款,但未能履行。A公司在解除買賣合同后,立即將該事實通知甲銀行,要求甲銀行不得對其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直到該匯票到期日,A公司也未依照約定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甲銀行。
7月4日,持票人F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和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拒絕證明。
7月6日,F公司向A公司、B公司、D公司和王某同時發(fā)出追索通知。其中,B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機器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甲銀行拒絕付款的兩個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C公司向D公司的背書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5)F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6)F公司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7)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8)B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A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①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甲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包括但不限于甲銀行)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C公司向D公司的背書行為有效。根據規(guī)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4)E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E公司明知王某偽造了D公司的簽章,仍受讓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5)F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盡管E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F公司背書轉讓時,F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F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6)F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D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7)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8)B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9)A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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