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_2020年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勤奮是一條神奇的線,用它可以串起無數(shù)知識的珍珠。?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立遺囑、結婚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的代理。
2.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
3.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授權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進行,二者效力相同。
4.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但授權行為一定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018年案例分析題)
5.職務授權
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注冊會計師導航
-
考試資訊
-
考試資料
考試資料 |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經(jīng)濟法 | 財管 | 戰(zhàn)略 | 考試經(jīng)驗 | 考試大綱 | 免費答疑
-
輔導課程
-
考試題庫
-
互動交流
-
東奧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