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制度(6)-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一個人最大的破產是絕望,最大的資產是希望。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定是不平凡的,既然選擇了這條不平凡的路,就要為之努力,為之奮斗。
聽雙名師交叉解讀,CPA難點瞬間突破 丨題分寶典匯總丨全科思維導圖
熱點推薦:30天通關逆襲!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每日一考點/習題匯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已經承兌,付款日期為2020年7月1日。
2020年6月20日,乙公司將該銀行承兌匯票丟失,被張某拾得。張某偽造了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證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并記載了“保證”字樣,但未記載保證日期。
2020年6月24日,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貨款。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和票據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在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保證日期是哪一天?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A銀行拒絕付款的兩個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張某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保證日期為2020年4月1日。根據規(guī)定,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丙公司明知張某偽造了乙公司的簽章,仍受讓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盡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書轉讓時,戊公司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4)①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A銀行以票據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張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造人(張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