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原因-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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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原因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破產申請
【知識點】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
一、破產原因(★★★)
1.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解釋】破產原因包括兩種情況:(1)不能清償+資不抵債;(2)不能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3.異議不成立的情形
(1)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2)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題)
(3)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數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額,且債務人對該數額的債務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則此項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4)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等提出異議,因其不影響破產原因的成立,該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fā)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資產超過負債乃至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效力和繼續(xù)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如不愿意進行破產清算,可以通過申請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償債務、結束破產清算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題)
(6)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zhí)岢霎愖h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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