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2021年CPA《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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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取回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第六單元 取回權
【知識點】取回權
取回權
一、他人財產(chǎn)被違法轉讓的(★★★)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chǎn)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已善意取得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chǎn)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chǎn)債權清償。(2013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chǎn)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權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chǎn)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未取得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chǎn)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chǎn)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chǎn)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表8-3他人財產(chǎn)被違法轉讓的處理
具體情形 | 處理方法 | |
受理前被債務人轉讓 |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 | 普通破產(chǎn)債權 |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權 | 普通破產(chǎn)債權 | |
受理后被管理人轉讓 |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 | 共益?zhèn)鶆?/p> |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權 | 共益?zhèn)鶆?/p> |
二、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xiàn),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三、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1.出賣人破產(chǎn)+繼續(xù)履行合同
(1)出賣人破產(chǎn),其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經(jīng)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xù)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賣人破產(chǎn)+解除合同
(1)出賣人破產(chǎn),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并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并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但是,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人主張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chǎn)債權清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3.買受人破產(chǎn)+繼續(xù)履行合同
(1)買受人破產(chǎn),其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3)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xù)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chǎn)生的債務,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4.買受人破產(chǎn)+解除合同
(1)買受人破產(chǎn),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yōu)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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