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2021年CPA《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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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第十單元 保證
【知識點】保證
保證
一、債務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債權人在破產(chǎn)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1年新增)
(2)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可以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chǎn)程序中受償;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人不得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chǎn)程序中受償,但是有權就債權人通過破產(chǎn)分配和實現(xiàn)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債權人返還。
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chǎn)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xié)議或者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21年新增)
【解釋】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云鋵鶆杖说那髢敊嗌陥髠鶛?。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不能再申報債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該債權在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獬龘X熑?,但是擔保人因自身過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2021年新增)
2.一般保證
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二、保證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一般保證
(1)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chǎn)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chǎn)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4)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三、債務人、保證人均破產(chǎn)(★★★)
1.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2.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chǎn)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解釋】所謂“從一方破產(chǎn)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只限于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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