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與租賃的關系、抵押與買賣的關系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是比較簡單的一科,重點是在于記憶!建議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先理解、后記憶,從案例分析題中去理解知識點,多聯系實際生活。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抵押與租賃的關系、抵押與買賣的關系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與租賃的關系、抵押與買賣的關系
抵押與租賃的關系、抵押與買賣的關系
抵押與租賃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在先的未登記抵押權不破租賃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動產抵押與正常經營活動
(1)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② 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③ 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④ 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⑤ 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提示1】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yè)執(zhí)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xù)銷售同類商品。
【提示2】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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