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quán)_2022年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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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抗辯權(quán)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抗辯權(quán)
抗辯權(quán)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quán)
1. 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quán)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2. 先履行抗辯權(quán)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quán)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3. 不安抗辯權(quán)(2017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先履行抗辯權(quán)和不安抗辯權(quán)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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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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