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公司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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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對外擔保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公司的經營管理
【知識點】公司對外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
1.決議程序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分支機構的擔保
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不得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61條和第504條等規(guī)定處理:
(1)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fā)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處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的,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4.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2)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3)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第(2)項、第(3)項的規(guī)定。
5.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信賴
(1)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fā)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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