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債務人破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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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務人破產(chǎn)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第十單元 保證
【知識點】債務人破產(chǎn)
債務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債權人在破產(chǎn)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3)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可以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chǎn)程序中受償;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人不得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chǎn)程序中受償,但是有權就債權人通過破產(chǎn)分配和實現(xiàn)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nèi)請求債權人返還。
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chǎn)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xié)議或者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4)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該債權在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nèi)免除擔保責任,但是擔保人因自身過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
2.一般保證
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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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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