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時間就是我們奮斗的戰(zhàn)場,損失的每一秒,都是生命的流逝。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匯票的保證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保證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
(2)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才能發(fā)生票據保證的效力。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VS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出票日期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票據行為人的簽章
(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票據有效)。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票據有效)。
4.保證責任
(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使,票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所附的條件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5.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則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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