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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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 租賃 | 合同無效 |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限有效 |
優(yōu)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租賃,買賣不破租賃適用于所有租賃合同) |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 |
同住人權利 | (1)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其他合伙人”請求按原合同租賃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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