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3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考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官方教材非常重要,注會備考離不開教材。以下是根據(jù)東奧名師基礎班講義整理的2023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考點講解,正在備考的考生一起來學習吧!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如接受獎勵、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2022年案例分析題)
(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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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識點內(nèi)容根據(jù)東奧名師郭守杰老師《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主編的《輕松過關?一》與課程內(nèi)容同步,以下為《輕一》試讀內(nèi)容,點擊圖片試讀更多!
以上就是注會經(jīng)濟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知識點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希望大家嚴格按照計劃,保持學習節(jié)奏,爭取順利過關!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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