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擔保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備考正在進行中,2023年經濟法科目教材從章節(jié)上看沒有變化,依舊是12章,其中第四章為教材重點內容,需要考生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下文為東奧整理的第四章知識點內容,各位考生趕快閱讀下文,打卡學習吧!
【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
保證方式(★★★)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2.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3.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1: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2: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3.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案例分析題)
3.債務轉移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債務加入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6.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8.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定金(★★★)=
1.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2.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3)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相關鏈接: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 ● ● ● ●
本文知識點內容根據(jù)東奧名師郭守杰老師《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主編的《輕松過關?一》與課程內容同步,以下為《輕一》試讀內容,點擊圖片試讀更多!
以上就是注會經濟法“合同的擔?!敝R點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路要一步一步走,知識點要一點一點積累!勤學不輟,總有成功的一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