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jīng)濟法中管理人的撤銷權




注會經(jīng)濟法中管理人具有若干權利,其中一點就是“撤銷權”。相關的撤銷事項較容易記憶,但是涉及到的具體權利中的期限,考生們需要重點關注。
【重難點問題·55】管理人的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p>
(5)放棄債權的。
2.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shù)奈吹狡趥鶆?,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jīng)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模芾砣擞袡嗾埱笕嗣穹ㄔ河枰猿蜂N。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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