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概述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預習備考正在進行,雖然破產法律制度內容不算多,但是學習難度不低且較為重要,所以考生們一定要提高對本專題內容的重視程度。接下來為大家梳理預習考點破產受理概述的內容,考生也可點擊下方推薦閱讀,獲取更多本專題知識點!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匯總>>
破產受理概述
1.出具證明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2.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
3.受理時間
類別 | 具體規(guī)定 |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其他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特殊情況 |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
知識點來源:專題七 破產法律制度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知識點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