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的抵押_2024注會經(jīng)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jīng)濟法》第三章第八單元中的“不動產(chǎn)抵押”是商業(yè)實務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抵押方式,學好理論知識,可以更好的運用到實際的工作中,避免不必要的錯誤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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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 抵押權
【知 識 點】
不動產(chǎn)的抵押
1.登記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16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以不動產(chǎn)設定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抵押權未設立。
解釋2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時的責任承擔
(1)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抵押財產(chǎn)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者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經(jīng)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因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4)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時,因登記機構的過錯致使其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請求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1)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jīng)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xiàn)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2013年案例分析題)
(2)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xiàn)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yōu)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1)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chǎn)。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2013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xù)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限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續(xù)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規(guī)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5.預告登記
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就抵押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經(jīng)審查存在尚未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的財產(chǎn)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chǎn)不一致、抵押預告登記已經(jīng)失效等情形,導致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jīng)審查已經(jīng)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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