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職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職權”知識點相對枯燥,列項較多,容易記混或忘卻。建議考生從習題入手,逐步具象化文字背后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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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職權
1.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2)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3)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7)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解釋1
董事會、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解釋2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解釋3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解釋4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2.董事會的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監(jiān)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解釋1
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解釋2
監(jiān)事會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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