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_2024注會經(jīng)濟法備考重點




由于2024年注會《經(jīng)濟法》第七章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需要深度理解的知識點較多,因此郭守杰老師在諸多知識后面都為同學們備注上了提點的解釋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正確理解知識本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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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虛假陳述
【知 識 點】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1.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界定(2020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6)對證券、發(fā)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2.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
第(1)項行為屬于通過真實的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通常被稱為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式操縱。認定該類操縱行為的關鍵是辨別其中的操縱意圖,否則很難將投資者的正常投資行為,例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連續(xù)購買行為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購行為的意圖在于獲得或者鞏固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非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操縱行為相區(qū)別。
操縱意圖也是區(qū)分內(nèi)幕交易與“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式操縱”的關鍵。二者均涉及到內(nèi)部人利用公司重大的、尚未公布的信息,但內(nèi)幕交易行為不僅表現(xiàn)為自行買賣、建議他人買賣,還包括泄露內(nèi)幕信息導致他人買賣,但行為人并無操縱市場的意圖。
解釋2
第(2)項和第(3)項行為都是以虛假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2)項行為通常被稱為“對敲”,第(3)項行為通常被稱為“自買自賣”。由于這兩類行為并不是通過真實的交易行為進行操縱,其操縱意圖比第(1)項行為更容易認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該認定是推定性的,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雖然進行了第(2)項和第(3)項交易,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沒有操縱意圖,即不會被認定為操縱市場。
解釋3
第(4)項行為通常被稱為虛假申報操縱,即行為人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對于市場來說,申報本身就是價格信號,行為人通過不斷頻繁提交買入或者賣出特定證券的申報,人為營造相關證券受到市場資金重點關注、交易氣氛活躍的假象,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或者賣出,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解釋4
第(5)項行為通常被稱為蠱惑交易操縱。第(1)項行為中也涉及“利用信息優(yōu)勢”,二者的區(qū)別是:第(1)項行為主要是指有信息優(yōu)勢的“內(nèi)部人”利用該優(yōu)勢,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其所利用的信息通常是真實的或者確定的、重大的、但尚未公開的內(nèi)幕信息。而第(5)項中的行為人利用的通常是虛假的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因而被稱為“蠱惑交易”。
解釋5
第(5)項蠱惑交易操縱與虛假陳述均涉及虛假的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二者的區(qū)別是: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主體沒有限定,且具備操縱意圖的主觀要件。而虛假陳述的行為人僅限于積極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也不具備操縱意圖的主觀要件。
解釋6
第(5)項蠱惑交易操縱與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區(qū)別在于主觀目的和行為表現(xiàn)的不同。蠱惑交易操縱的認定要看行為人的操縱意圖或者操縱結果;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除非能夠證明行為人有操縱意圖或者有操縱結果,否則并不構成操縱。
解釋7
第(6)項行為通常被稱為搶先交易操縱,其經(jīng)典表現(xiàn)為:①行為人提前交易(提前買入);②行為人對證券、發(fā)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強烈建議買入);③行為人反向交易(賣出)。行為人評價內(nèi)容的真實性不論,有可能就是對真實信息(如上市公司已公布的年報)的解讀,關鍵是行為人通過這種評價、預測或者解讀,來對投資者進行“印象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沒有提前反向交易,僅進行公開評價、建議、解讀等行為,并影響了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則可能構成第(5)項的“蠱惑交易”操縱。
解釋8
目前對于“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已經(jīng)有一些行政和司法上的認定。例如,在趙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中,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存儲數(shù)據(jù)的方法”,人為操縱股票價格,構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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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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