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時,需要同學們理解一點: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也屬于債權人會議成員,且享有法定范圍內的表決權。同時,在學習其他內容時,需要以案例分析題的程度進行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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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二單元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
【知 識 點】
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在第一次會議上確認債權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重整程序除外。但是,如果存在職工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及時優(yōu)先受償,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可能影響其清償、就業(yè)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時,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2016年案例分析題)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4.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5.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jiān)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xié)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6.人民法院的裁定
(1)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7.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1/2+2/3
①和解協(xié)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②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其他決議:1/2+1/2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8.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撤銷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
(2)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違法;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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