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匯票的出票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也是票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等,建議考生們結合票據圖片一一對應,強化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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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 識 點】
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匯票的類型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2)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3)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商業(yè)匯票分為即期商業(yè)匯票(見票即付)和遠期商業(yè)匯票。
解釋1
自2024年起,由上海票據交易所建設和運營的中國票據業(yè)務系統(tǒng)取代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中國票據業(yè)務系統(tǒng)整合了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和原中國票據交易系統(tǒng),實現了紙質票據和電子票據交易的一體化。電子票據的特點如下:
(1)電子票據的票據行為只能在票據業(yè)務系統(tǒng)中實施;(2)票據行為成立和生效條件的“表現形式”與紙質票據行為有明顯差異,電子票據的出票、承兌、背書等票據行為只能通過票據業(yè)務系統(tǒng)辦理,簽章只能是電子簽名,票據交付也由紙質票據轉移占有變?yōu)殡娮咏桓?。票據行為人擬交付票據時,在系統(tǒng)內將電子商業(yè)匯票發(fā)送給相對方,相對方若同意接受則簽章并發(fā)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交付完成。(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2
票據法律制度原則上適用于電子票據,但由于載體的變化,票據的變造、票據喪失補救等制度顯然沒有了適用空間。電子票據如果在出票或者背書時選擇了“不得轉讓”選項,則后續(xù)基本不可能再轉讓。此外,中國票據業(yè)務系統(tǒng)優(yōu)化了提示付款流程,當匯票到期時,系統(tǒng)會自動發(fā)起付款提示,持票人無須再手動發(fā)起提示付款,這對逾期提示付款相關規(guī)則的適用也會有所影響。
2、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yè)匯票付款日期的記載方式,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類型。
3、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商業(yè)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解釋1
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解釋2
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依法推定即可。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4)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均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表9-1 出票時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 內容 | 商業(yè)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必要事項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
相對必要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4、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簽章之后,才基于該承兌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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