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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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guī)定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span>予支持。
2.流質的禁止
(1)根據(j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8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認定該協(xié)議的效力。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抵債財產拍賣、變賣、折價以實現(xiàn)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抵債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債權人請求對抵債財產拍賣、變賣、折價以實現(xiàn)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訂立上述以物抵債協(xié)議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將財產權利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權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span>已將財產權利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依據(j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的規(guī)定處理。
知識點來源: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