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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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提前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部分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