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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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1.普通代表人訴訟
(1)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2)對按照上述規(guī)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fā)生效力。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①原告一方人數(shù)10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共同訴訟條件;
②起訴書中確定2至5名擬任代表人且符合規(guī)定的代表人條件;
③原告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4)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部分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數(shù)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起訴行為對所有具有同類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權利登記期間屆滿后重新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后申請撤回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撤回權利登記之次日重新開始計算。
2.特別代表人訴訟
(1)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公告確定的權利人范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的權利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列入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并通知全體原告。
(3)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屆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未聲明退出的,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對于聲明退出的投資者,人民法院不再將其登記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該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投資者聲明退出訴訟的,其訴訟時效自聲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4)訴訟過程中由于聲明退出等原因導致明示授權投資者的數(shù)量不足50名的,不影響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人資格。
(5)針對同一代表人訴訟,原則上應當由一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兩個以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分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且均決定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6)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