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chǎn)債權的核查與確認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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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債權的核查與確認
1.登記造冊
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管理人不得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申報登記冊。
2.編制債權表
管理人對債權申報登記造冊后,應當依照《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對債權的性質、數(shù)額、擔保財產(chǎn)、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zhí)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jīng)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4.人民法院確認
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但允許通過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予以修正。
5.債權確認訴訟
(1)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2)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4)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
(5)對同一筆債權存在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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