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和原則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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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和原則
1.《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
(1)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適用于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2)《對外貿易法》僅適用于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qū)不適用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已經分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北”的名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我國的單獨關稅區(qū)。
2.非歧視原則
(1)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2)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給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個人、企業(yè)、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給惠國給予任何第三國(最惠國)的相應待遇。
(3)國民待遇是指一國給予他國國民(包括個人和企業(yè))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4)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3.互惠對等原則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在貿易方面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
知識點來源: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