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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相關概念_20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科普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李雪婷2024-12-27 13: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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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學習時長

日均>3h

大家備考注會《經濟法》科目,對于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稅法、破產法等重點章節(jié),要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把握其中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法規(guī)。東奧整理了20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科普,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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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相關概念_20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科普

[ 破產法相關概念 ]

一、破產原因的認定(資不抵債、不能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恼J定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資不抵債的認定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破產申請的效力

1.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而非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當事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尚未履行完畢的一般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xù)履行

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的,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2)解除合同

(A)視為解除的情形:

① 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

(B) 解除的后果

對方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 尚未履行完畢的特殊合同

(1)擔保的合同——破產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解除。

(2)不動產租賃合同——破產企業(yè)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應當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3)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破產時,對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管理人無權予以解除。

(4)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管理人無權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

5. 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1)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2)原有保全措施的解除

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法院已裁定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3)原有保全措施的恢復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對破產企業(yè)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

管理人申請接管、處置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應當先行辦結海關手續(xù),海關應當對管理人辦理相關手續(xù)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導。

三、破產財產的清算

1.哪些應當列入破產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哪些不屬于破產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3.哪些屬于應當追回的財產

(1)出資人未繳足的出資或抽逃出資的。

(2)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非正常收入

(3)行使撤銷權追回的財產

(4)個別清償應當追回的財產

(5)無效行為應當追回的財產

(6)違法行使抵銷權而被追回的財產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即別除權)

別除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處于最優(yōu)先的清償順序,只有在全部清償其擔保債權后仍有剩余時才能夠用于對其他普通債權人的清償。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優(yōu)先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strong>

3.職工勞動債權(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五、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盏臉嫵?/span>

1.破產費用

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程序進行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具體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zhèn)鶆?/strong>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應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具體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知識點來源:東奧會計在線教研團隊

25考季注會新課

以上就是《經濟法》“破產法相關概念”相關內容的講解。2025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3日和24日,好的學習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學習效率和應試能力,幫助大家更好地準備注會經濟法考試。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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