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與種類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學會注會經濟法科目,不僅有助于通過考試,還能為實際生活與工作提供指引。經濟法與人們的工作生活緊密聯(lián)系,如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知識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經常用到。以下是“物的概念與種類”考點講解,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基本概念
【知 識 點】
物的概念與種類
1.概念
界定標準 | 具體闡釋 | 典型舉例 |
有體性 | 指的是有體物 | (1)桌子、電腦、房屋、橋梁、森林、水流等均為物 (2)電力、熱力、氣體等,雖無形但有體,亦為物 (3)行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均不屬于物; 行為是債權的客體, 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如電腦程序是著作權的客體), 人格利益是人身權(包括身份權、人格權)的客體 (4)權利(如股權、應收賬款)不屬于物,但可成為物權的客體 |
可支配性 | 應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 | (1)太陽、月亮、星星等,因不能為人力所支配,不屬于物 (2)汽車尾氣,因其不具有交易價值,不屬于物 |
在人的身體之外 |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客體 | (1)剪下來的頭發(fā)、捐獻的血液等,已經與人體相分離并獨立于人體,可以作為物對待 (2)已經安裝在人體上的假肢、心臟起博器等,在生活習慣上被認為已經構成身體的一部分,不再作為物對待 |
2.物的種類
分類 | 定義 | 典型例子 | 法律意義 | |
分類1 | 流通物 | 可自由進入市場流通之物 | 絕大多數(shù)的動產、房屋 | 以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為標的訂立的買賣合同很可能屬于無效合同 |
限制流通物 | 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 | 文物、黃金、藥品 | ||
禁止流通物 |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 法律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 ||
分類2 | 不動產 | 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 |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 (1)物權變動規(guī)則、公示途徑不同 (2)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不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動產 | 不動產以外的物 | (1)桌子、電腦等普通動產 (2)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 | ||
分類3(限于動產) | 可替代物 (種類物) | 在交易上依數(shù)量、容量或者重量而確定的物 | 新書、糧食 |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
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 |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 齊白石的畫 | ||
分類4(限于動產) | 消費 (耗)物 | 依其性質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讓與之物 | 糧食、金錢 | (1)消費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動地歸還原所有者 (2)消費物的使用權人一般是所有權人 (3)一般情況下,以讓與為目的的消費物(金錢)移轉占有即移轉所有權 |
非消費(耗)物 | 可以多次使用或讓與之物 | 汽車、生產設備 | ||
分類5 | 可分物 | 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或減損其價值的物 | 米、酒 | 分割共有物時,可分物可以進行實物分割 |
不可分物 | 分割將變更其性質或減損其價值的物 | 牛、汽車 | ||
分類6 | 主物 |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為他物發(fā)揮作用的輔助工具而存在,此時,相對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該輔助之物為從物 | 典型的從物如旅館設置的家具、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 | 在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
從物 | ||||
分類7 | 原物 | 兩物之間存在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的,原有物為原物,新物為孳息物 | (1)天然孳息物,如母雞生的雞蛋 (2)法定孳息物,如出租房屋產生的租金 | ①天然孳息 當事人對天然孳息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孳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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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物的概念與種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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