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在考試中占據(jù)重要地位,是次重點章節(jié),考試題型涵蓋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這意味著考生不僅要在客觀題中準確作答,還需具備運用知識解決實際案例的能力。以下是注會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考點講解,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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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基本概念
【知 識 點】
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原則 | 基本內(nèi)涵 | 具體理解 | VS債權 |
物權法定原則 | (1)物權的種類和內(nèi)容,由法律規(guī)定 (2)上述所稱“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即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具有物權效力的權利類型 | (1)種類法定:不得創(chuàng)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 (2)內(nèi)容法定: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法定內(nèi)容相異的內(nèi)容 | (1)種類開放,除“有名合同”外,存在大量無名合同 (2)內(nèi)容通常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或稱“一物一權原則”) | 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 | 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相應地,一項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 (1)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不奉行特定原則 (3)即使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主體可以是多人,但客體只能是一物)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shù)個互不沖突的物權(例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并存、抵押權與質(zhì)權并存等) | (2)一項債權合同可涉及數(shù)物 | |
物權公示原則 | 物權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并產(chǎn)生公信力 | (1)物權是絕對權,除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義務人,欲為不特定他人所尊重,物權的享有必須為人所知 (2)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顯的權利人,被推定為合法權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對其表示信賴 | 債權屬于相對權,效力不及于當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無公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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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相關內(nèi)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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