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經濟法備考初期,多數(shù)考生會選擇聽課,建議在聽課的同時,邊學邊做簡單筆記,構建知識框架,為后續(xù)深入學習筑牢根基。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無權處分”的相關內容講解,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知 識 點】
無權處分
1.債權行為:如無其他因素影響,有效
(1)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轉讓或者設定財產權利為目的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真正權利人不得僅以讓與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因未取得真正權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讓與人事后未取得處分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讓人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讓與人承擔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1)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的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yōu)橛行?,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2)受讓方不能取得物權的處理
合同被認定有效,且讓與人已經將財產交付或者移轉登記至受讓人,真正權利人有權請求認定財產權利未發(fā)生變動或者請求返還財產,但受讓人依法善意取得財產權利的除外。
(3)受讓方善意取得物權的界定及處理見下一考點的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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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無權處分”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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