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程序——要約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覆蓋面廣,合同效力認定、違約責任承擔、擔保合同規(guī)則等是重點。2025年注會考試備考已全面啟動,以下是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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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合同的訂立
【知 識 點】
合同訂立程序——要約
1.要約的界定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的人發(fā)出,也可以向非特定的人發(fā)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022年案例分析題)
①內(nèi)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①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
②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3)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的生效 | 要約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詳見第2章考點2) |
要約的撤回 |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不晚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 |
要約的撤銷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2)要約可以撤銷的,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要約的失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而非“撤回”)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jù)回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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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合同訂立程序——要約”的相關內(nèi)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zhuǎn)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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