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需記憶的內容多,可利用碎片時間強化記憶。例如,通勤時聽法條音頻課程,午休時用手機APP刷選擇題,睡前快速回顧當日整理的思維導圖。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已更新,各位考生別錯過,快來打卡學習!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合同的終止
【知 識 點】
抵銷
約定抵銷 | 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不論標的物種類、品質是否相同,也不需考慮債務是否到期) | ||
法定抵銷 | 條件 |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至少一方債務已到期 | |
誰可以主張抵銷 | 雙方的債務均到期 | 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 |
只有一方的債務已到期 | 未到期一方可主張抵銷 | ||
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 對方有權主張抵銷 | ||
法定抵銷權的行使 | 形成權、通知(非要式)對方 | ||
法定抵銷的效果 | 抵銷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相應地,雙方互負的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024年案例分析題) | ||
不得抵債 | (1)下列債務,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 ①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②因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2)根據債務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以提供勞務或者不作為為債務內容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消”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