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內容以法條記憶為主,但需結合案例理解,避免死記硬背。重點章節(jié)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常與實務結合,要求考生具備法律條文與實際場景的銜接能力。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違約責任
【知 識 點】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100%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3)發(fā)生不能請求繼續(xù)履行的情形,當事人合同目的又不能實現(xiàn)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何時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對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22年案例分析題)
(2)賠償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有關“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細化解釋
①是“純利潤”,應扣除成本
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時,可以扣除非違約方為訂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等合理成本。
②可得利益的類型
(A)非違約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例如,買受人本應依托該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獲得的生產利潤,屬于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的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B)非違約方的經營利潤損失,例如,租賃合同中,因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給出租人造成的出租利潤損失。
(C)轉售利潤損失,例如,在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前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后合同出賣方可能獲得的差價喪失即為其可得利益損失。
③實施了替代交易:替代交易法與市場價格法
非違約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實施了替代交易,有權主張按照替代交易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替代交易價格明顯偏離替代交易發(fā)生時當?shù)氐氖袌鰞r格,違約方有權主張按照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④未實施替代交易
非違約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但是未實施替代交易,有權主張按照違約行為發(fā)生后合理期間內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⑤持續(xù)履行之債
在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價款、租金等金錢債務,對方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應當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主張,參考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市場價格變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確定非違約方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該期限對應的價款、租金等扣除非違約方應當支付的相應履約成本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不得主張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應的價款、租金等扣除履約成本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4)過失相抵規(guī)則
①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②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4.違約金
(1)基本規(guī)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2)賠償性違約金的調整
①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填補當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的違約金。(2025年新增)
②對于賠償性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準,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調整。(2025年新增)
③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懲罰性違約金的調整(2025年新增)
①懲罰性違約金,是指為了迫使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義務,特別是在當事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甚至不具有可賠性時向對方施加嚴格履約的壓力而約定的違約金。
②對于懲罰性違約金,由于當事人在簽訂違約金條款時沒有或者難以預估將來遭受的實際損失,不適合以事后的實際損失為基準進行調整,只有在違約金數(shù)額與當事人施加壓力的目的相比顯著不合比例時才應該予以調整。
(4)惡意違約情境下違約金條款的適用(2025年新增)
不論是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遲延履行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
①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2022年案例分析題)
②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③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
(6)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的適用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有權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2024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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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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