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主合同與保證責任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備考注會經(jīng)濟法前,需全面了解考試概況。明確考試題型,如單選、多選、案例分析等,知曉各題型分值分布,然后開始基礎階段的學習。目前正值基礎階段備考,以下是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精講,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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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合同的擔保
【知 識 點】
保證——主合同與保證責任
1.主合同變化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情形 | 保證責任 | ||
內容變更 |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 | 減輕債務的 | 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
加重債務的 | 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 ||
期限變更 |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 | 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仍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 |
主債權轉讓 |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禁止債權轉讓 | 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 | 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案例分析題) | ||
主債務轉移 | 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 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第三人加入債務 |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
2.保證人的抗辯權
(1)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2)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chǎn),也不得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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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保證——主合同與保證責任”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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