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每日一練:增值稅銷項稅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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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4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業(yè)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585萬元,合同約定分三次等額支付,付款日期分別為4月20日、5月20日和6月20日,乙企業(yè)因資金緊張于2017年5月4日才支付了第一筆款項195萬元。甲企業(yè)2017年4月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A.0
B.28.33
C.33.15
D.85
【答案】B
【解析】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本題中,雖然乙企業(yè)在5月4日才支付了第一筆款項,但是要在4月20日確認第一筆款項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所以,甲企業(yè)2017年4月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85÷3÷(1+17%)×17%=28.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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