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要求_2019年注會《經濟法 》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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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2017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售某種設備的要約,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電復:“如能將每件設備價格降低50元,即可接受。”對此,乙公司沒有答復。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電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要約中包括價格在內的全部條件。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p>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價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電構成承諾,合同至此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電屬于遲到的承諾,合同尚未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電屬于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
【答案】 D
【解析】(1)甲公司8月12日的電復,對乙公司8月11日的要約作了實質性修改,為新要約,乙公司8月11日的要約因此失效。(2)由于乙公司8月11日的要約已經失效,甲公司8月29日的去電不構成承諾,為新的要約,需要乙公司表示接受后合同方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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