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預習考點: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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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3)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四章貨物和勞務稅制度
【知識點】: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3)
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3)
(3)銷售不動產(chǎn)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4)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繳納增值稅。
【提示】一經(jīng)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4)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chǎn),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公路經(jīng)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營改增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正常應是5%);(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結】租、售不動產(chǎn)征收率5%,除以下例外:
1.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減按1.5%計算。
2.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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